DB1301∕T517-2024 乳制品加工企业生鲜乳收购入厂管理规范(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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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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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X 16,CCS,67.100.01 1301,石家庄市地方标准,DB 1301/T 517—2024,乳制品加工企业生鲜乳收购入厂管理规范,2024 - 06 - 28发布,2024 - 07 - 27实施,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 1301/T 517—2024,I,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运输车辆入厂 .1,5 取样及检验 2,6 收奶 3,7 运输车辆出厂 .3,附录A(资料性) 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 5,附录B(规范性) 生鲜乳交接单 6,附录C(资料性) 供奶方签到表 7,附录D(资料性) 随车台账 8,附录E(资料性) 运输车辆出厂放行单 9,表1 乳制品企业取样工具及要求 2,表A.1 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 5,表B.1 生鲜乳交接单 6,表C.1 供奶方签到表 7,表D.1 随车台账 .8,表E.1 运输车辆出厂放行单 9,DB 1301/T 517—2024,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君乐宝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畜产品与兽药饲料质量检测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云、宋瑞、张耀广、张梦雪、赵义良、李兴佳、杨敏、赵兴鑫、王志恒、尹华丁、许军海、卢曼慧、李贵斌,DB 1301/T 517—2024,1,乳制品加工企业生鲜乳收购入厂管理规范,1 范围,文件规定了乳制品加工企业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运输车辆入厂、取样及检验、收奶、运输车辆出厂等方面的管理及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乳制品加工企业生鲜乳收购入厂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93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3 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运输车辆入厂 登记,乳制品加工企业应核实合同奶源基地名称、入厂人员数量、车牌号、时间等信息,并如实登记《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见附录A)。 停放,运输车辆停放于摄像头监控范围内指定位置。 检查 4.3.1 核验交接单及证件,生鲜乳运输车辆驶入取样台,取样人员对运输车辆卫生进行检查,并对运输车辆随车携带的下列物品及证件进行核验:,——,生鲜乳交接单;,——,司机健康证;,——,生鲜乳准运证;,——,生鲜乳贮存罐铅封/电子锁进行核验,《生鲜乳交接单》按附录B执行,4.3.2 供奶信息核实,供奶方应填写《供奶方签到表》(见附录C),DB 1301/T 517—2024,2,5 取样及检验 取样及检测人员要求,取样及检测人员应符合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相关要求。 取样工具准备,取样工具应满足表1中本乳制品企业检测的基本需求,表,1 乳制品企业取样工具及要求,取样工具,要求,搅拌器,结构完好可正常使用,无残奶、无异物、无破损。取样前,需进行消毒,可使用浓度为0.13%~0.26%的食品接触用过氧乙酸消毒剂等浸泡,消毒剂24 h更换一次,使用时需清水冲洗干净,取样器,取样杯,无残奶、无异物、无破损,无菌三角瓶,留样瓶,标签,可书写编号并粘贴 形式检验,取样人员打开生鲜乳贮存罐口进行形式检验,过程中发现以下任一情况时不予取样:,——,车牌号、供奶方名称、奶量等信息不一致的;,——,无随车台账的,或随车台账中显示运输车辆未按标准进行清洗的;,——,相关资质过期、非备案生鲜乳运输车辆及司机的;,——,铅封损坏或铅封号不一致的;,——,随车随带铅封的;,——,电子锁在不用解封卡状态下可手动开锁的;,——,电子锁施封后罐口有缝隙的;,——,上端排气帽部件构件不完整、有破损、无封盖的;,——,生鲜牛乳未在挤出后48 h内运送到乳制品加工厂;,——,检测生牛乳温度超过6 ℃;,——,奶罐内有杂质异物或生乳颜色不符合GB 19301要求的。 取样,5.4.1,使用搅拌器将奶搅拌均匀,建议气动搅拌时间≥40 s,或手动搅拌次数≥30 次,5.4.2,使用取样器进行取样,每罐使用一次,每罐取常规检测样1 000 mL、无菌检测样100 mL、留样100 mL,5.4.3,取样结束后立即将罐口封好,封好后拉拽电子铅封或塑料铅封,确定施封完好,5.4.4,取样过程必须在监控范围内进行,人员操作须正对摄像头。 样品检验,5.5.1,样品传递过程需在监控下操作,DB 1301/T 517—2024,3,5.5.2,检测室设有门禁或样品传递窗口互锁等限制,防止样品遗失或被更换,5.5.3,取样人员将常规检测样、无菌检测样送至检测室,及时通知检测人员,不得透露供奶方名称,做到盲样检测,5.5.4,留样单独在取样处留存(留存温度≤-7 ℃,留存时间至产品保质期),留样待检测人员出具结果后送检测室留存,5.5.5,企业应按照GB 19301等技术要求选择确定检测项目,如实出具检验报告。 结果使用,5.6.1,依据检验报告进行判定,自取样5 h内交付给供奶方,5.6.2,微生物、体细胞检测项目不合格时不予复检;其它检测项目出现不合格时,且供方有争议时,可以重新复检,6 收奶 收奶人员要求,收奶人员应符合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相关要求。 核对报告,收奶人员核对检验报告、合格罐号。 合格奶过磅,6.3.1,收奶人员需对生鲜乳运输车辆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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